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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官司去哪起诉 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7日 来源:鄂尔多斯房产律师
[导读]:   温璐清律师,鄂尔多斯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

  温璐清律师,鄂尔多斯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房产官司去哪起诉

  《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之所以规定房地产案件要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

  1、房地产是不动产,无法移动,这类诉讼既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能由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这样既便于原告起诉和举证,也方便了被告答辩和反诉。

  3、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既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核实各种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房地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关于房地产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房地产权益提起的行政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样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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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许A、许B父母膝下有三子一女,分别是许A、许B、许C、许D,其中许D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2010年3月29日许老父亲去世,2012年10月24日母亲林某去世,共留下房产一套、遗产若干。在父母亡故后,许A、许B、许C对遗产的继承与许D的监护权归属发生争议,许C遂以许A、许B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产及该房产里所有的家具、电器归原告所有,并责令二被告腾空该房屋并依法判决由许B保管归许D所有的5万元款项由原告监管。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了被告许A、许B的委托代理了此案。

  法院判定结果: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所解析:

  继承纠纷案件,首先遗嘱效力优先,其次在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适用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并非均分,而是优先考虑弱者权益。本案中涉及到法定继承人必须参加诉讼。否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损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至今为止,被继承人房产并未依法遗产继承分配,应当属于共同共有。原告单独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经我所律师调查到该案中母亲林某曾与原、被告共同达成《协议》1份,该协议第1、2条约定;母亲林某百年后,其所居住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子及该房子里所有家具、电器等全归许C所有,许C负责照顾许丁一生的衣食起居生活;,第3条约定;母亲林某给被告许A8万元,被告许B5万元;。

  首先该《协议》因损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无效,没有许D的签字,许D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协议损害了继承人许D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其次,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原告许C没有尽到照顾许D的义务,该条件没有实现,许C就没有权利享有权利。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遗漏继承人许D,再根据该法第十九条,许D属于必须参加继承和继承遗产的权利人,本案遗漏当事人。本案涉案物权人为共同继承人,原告许C主张确认所有权无法律依据。

  以上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家庭房产纠纷如何解决的相关内容,一旦产生家庭房产纠纷,协商不成时,可以到当地申请调解,若是也达不成一致的,建议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让法院进行判决,这样能更好的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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